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贺信精神,推动历史学科融合发展,切实发挥史学领军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自主创新和青年人才快速成长,中国历史研究院决定实施“学者工作室”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者工作室”面向全国历史学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重大项目为牵引,以多学科创新团队推进跨学科综合性研究,推出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科研成果。
第三条 “学者工作室”支持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历史学研究领域的优秀科研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建立工作室,创建综合性研究团队,组织跨学科创新性研究,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四条 “学者工作室”资助周期为三年,资助期从获准成立后次年的1月1日起算,截至资助期第三年的12月31日终止。资助规模为每个周期资助10至20个“学者工作室”。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学者工作室”的统筹和领导工作。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负责“学者工作室”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学者工作室”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学者工作室”申报推荐、验收评议、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学者工作室”首席专家负责日常研究活动组织和成果产出推介等工作,具有“学者工作室”冠名权。工作室获准成立后,挂牌名称为“中国历史研究院某某工作室”。资助期内,首席专家可自带科研项目,亦可申请中国历史研究院相关项目,但其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及发表的学术成果,均需署名“中国历史研究院某某工作室”。
第七条 “学者工作室”首席专家主要职责:
1.自行制定以开展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研究为导向的三年总体研究计划、研究目标、主要任务;
2.自行确定资助期年度具体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学术活动等工作内容;
3.自行组建多学科融合发展研究团队;
4.自行组织工作室成员集中开展学术研究、会议组织、合作交流等研究工作;
5.自行安排并组织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的历史学研究创新成果;
6.自行准备研究所需图书文献等资料;
7.自行安排配备学术助手和辅助人员。
第三章 工作室管理
第八条 “学者工作室”实行“进口严选、出口严控、放管结合”的管理原则。坚持高标准,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出拔尖的历史学研究领军人才作为首席专家,组织“学者工作室”日常研究工作;坚持成果导向,以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 原则上根据研究和团队规模,“学者工作室”应依照研究计划,每年向中国历史研究院提供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古籍整理等)和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普性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一般史学普及类文章、图鉴、工具书等)。具体成果形式和年度成果数量在获准成立签署三方协议时,另行商定。
第十条 “学者工作室”申报评审程序:
1.首席专家制定工作室研究方案,组建研究团队,编制三年及年度经费预算,填写《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申报书》;
2.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在《申报书》中签署推荐意见;
3.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对《申报书》进行初评,确定“学者工作室”候选名单;
4.候选名单报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方可入围“学者工作室”最终候选名单;
5.最终候选名单报中国历史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学者工作室”正式成立;
6.中国历史研究院与首席专家、所在单位签订《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资助协议书》。
第十一条 “学者工作室”获准成立后,可在中国历史研究院院部和首席专家所在单位挂牌。在所在单位挂牌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首席专家必须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申报书》中明确填写挂牌机构单位名称;
2.挂牌机构必须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学者工作室”申报书》中明确填写同意在单位设立“学者工作室”;
3.挂牌名称须统一为“中国历史研究院某某工作室”,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学者工作室”在开展学术活动、产出研究成果后,需及时向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报送相关情况。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对连续两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工作室,提出书面函询;对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工作室,发出终止“学者工作室”的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者工作室”验收程序:
3.中国历史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对《总结报告书》进行初评,并提请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4.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方可认定为验收考核合格;
5.验收考核结果报请中国历史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学者工作室”验收正式完成,停拨资助经费,退还中国历史研究院属办公设备和文献资料。
第十四条 “学者工作室”验收合格的,首席专家可于资助期最后一年7月份,提出重复资助申请,申请程序按照申报程序执行;“学者工作室”验收不合格的,退回资助期内全部已拨付资助经费,中国历史研究院将验收结果通知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者工作室”,中国历史研究院将立即撤销该工作室,并要求其终止一切研究和活动:
1.违反政治纪律;
2.存在抄袭剽窃、粗制滥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3.经费使用违法违纪违规;
4.未能控制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5.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室活动;
6.未经允许自行停止“学者工作室”研究和活动;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被撤销的“学者工作室”,中国历史研究院将验收结果和撤销决定通知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并于全国公布。首席专家不得参与中国历史研究院今后一切资助项目,不得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属刊物刊登一切学术理论文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历史研究院为“学者工作室”提供资助经费和院属网络信息、文献资料使用权限等。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作为“学者工作室”责任单位是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首席专家是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核准的经费预算,在符合国家、中国历史研究院和责任单位相关经费使用财务制度基础上,可自主安排使用资助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学者工作室”日常管理中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国历史研究院拨付的资助经费:
1.出现第1、2、3、6款规定情形的,退回资助期内全部已拨付资助经费;
2.出现第4、5、7款规定情形的,退回年度资助经费结余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历史研究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